1. 如果版權所有者發現某個網站未經其許可或任何其他合法依據,在信息通信網絡(包括互聯網)上發布受版權和/或相關權利保護的信息,或發布通過信息通信網絡(包括互聯網)訪問此類信息所必需的信息,則版權所有者有權向該網站所有者發送書面或電子通知(以下簡稱“通知”),告知其版權和/或相關權利受到侵犯。該通知可由版權所有者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授權的人員發送。
2. 申請必須包含以下資訊:
1) 如果申請由版權所有者或其授權人員(以下簡稱「申請人」)提交,則必須提供以下資訊:
a) 如果是個人:姓名(姓氏、名字、中間名)、護照資料(序號、簽發機構、簽發日期)、聯絡方式(電話和/或傳真號碼、電子郵件地址)。
b) 如果是公司:公司名稱、所在地、地址、聯絡方式(電話號碼、傳真號碼、電子郵件地址)。
2) 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或任何其他合法依據,在網站上發布有關版權和/或相關權利的資訊。
3) 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或任何其他合法依據,在互聯網上發布包含版權和/或相關權利的信息,或通過信息通信網絡(包括互聯網)訪問此類信息所需的信息。
4) 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或任何其他合法依據,在網站上發布表明存在與版權和/或相關權利相關的版權的資訊。
5) 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,在網站上發布包含版權和/或相關權利的信息,或通過信息通信網絡(包括互聯網)訪問此類信息所需的信息。
6) 申請人同意處理其個人資料(針對個人申請人)。
3. 如申請由授權人提交,則須附上證明授權人有權提交申請的文件副本(紙本或電子版)。 4. 如發現申請表不完整、不準確或有誤,網站經營者有權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通知申請人,並要求其澄清所提供的資訊。此通知僅發送一次。
5. 申請人須採取必要措施,補充缺失訊息,更正任何不準確或錯誤之處,並在收到本條款第4款所述通知後24小時內將更新後的信息發送給網站運營方。
6. 如已向申請人發送本條款第4款所述通知,網站運營方在收到申請人的澄清請求後,須刪除本條款第1款所述信息。